第73807965号“孔雀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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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48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郑小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宁智慧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郑小龙对被异议人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807965号“孔雀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孔雀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紧身衣裤;吸汗内衣”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但“孔雀翎”文字作为文学作品名称,不能独立表达创作者的思想、情感等内容,不具备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应当具备的要素,不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不能独立于作品获得著作权的保护。故本案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构成对申请人著作权的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但是经查,《孔雀翎》为台湾武侠小说家古龙先生所著作品,并通过文字出版等形式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孔雀翎”与古龙先生著名小说《孔雀翎》的作品名称完全相同,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对其商标创意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仅侵占了真正智慧成果创作和传播者或其承继者潜在的商业利益和交易机会,损害了其在先权益,易使广大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07965号“孔雀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