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90698号“艺居德高”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15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新盐兴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新盐兴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590698号“艺居德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艺居德高”指定使用于第19类“建筑灰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538657号、第1524749号“德高 DAVCO及图”、第27934032号“派丽德高”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9类“建筑灰浆”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德高”,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德高DAVCO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90698号“艺居德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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