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63007号“商都自流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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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1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池海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薛登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池海对被异议人薛登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363007号“商都自流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商都自流泉”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商都自流泉”中的“商都”二字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商都”具有含义强于地名含义其他含义,且被异议商标由组成地名的文字和其他文字构成,整体构成亦有别于地名,不易使消费者联想到地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63007号“商都自流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