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10257号“美大奇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37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品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品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10257号“美大奇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大奇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炊具;燃气炉;空气炸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74589号“美大MEIDA”、第3376357号“美大”、第1135651号“美大MEID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燃气炉;洗涤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美大”,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10257号“美大奇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