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66485号“TANLUZH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8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诺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清育
  异议人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清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266485号“TANLUZH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ANLUZHE”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驾驶员服装”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46731号“探路者 TOREAD及图”、第4990595号、第3003472号“探路者”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羽绒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66485号“TANLUZH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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