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35472号“多麒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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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97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市卡路里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市卡路里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35472号“多麒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多麒麟”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提供游泳池服务;普拉提教学;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健身指导课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505215号、第38182251号“华为麒麟”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健身指导课程;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麒麟”,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就《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35472号“多麒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