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60644号“淘个够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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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4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淘个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淘个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广西淘个够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60644号“淘个够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淘个够”指定使用于第9类“视听教学仪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公告牌”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559194号“淘宝”、第4240191号“淘宝网”、第32812365号“淘个彩蛋”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633356号“淘”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外围设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淘”,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60644号“淘个够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