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16024号“COLTOGUM”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20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奥凯米特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达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长青
异议人奥凯米特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吴长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616024号“COLTOGU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OLTOGUM”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环氧乙烷;有机硅烷;清漆溶剂”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已达到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但是,本案中“COLTOGUM”商标文字及整体设计独创性较强,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可以证明:“COLTOGUM”商标由异议人在瑞士在先注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COLTOGUM”商标字母构成相同。此外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一百三十余件商标,其中不乏如“基尔托KIILTO”“ARC BUILDING PRODUCTS WE ARE STRONGER”“ADOLIN”“BOTAMENT”等与其他化工领域企业在先使用的商标近似的商标,且被异议人未能就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因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独创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16024号“COLTOGU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