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14267号“视立宁SHILINI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4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微同生命科学研究有限公司
  异议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微同生命科学研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214267号“视立宁SHILIN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视立宁SHILINING”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065822号“LI NING”、第55516991号“LI-NING”、第12918033号“李宁”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电视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服装;鞋”商品上的“LI-NING”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14267号“视立宁SHILINI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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