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07446号“VEEK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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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64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天德勤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南一卡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天德勤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一卡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07446号“VEEK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EEKA”指定使用于第12类“陆用机动运载工具;机动车辆;拖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9351244号、第56722192号“VIKA及图”、第9064797号“VIKA PARTS AUTO QUALIT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运载工具缓冲器;运载工具底盘;陆地车辆用离合器”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07446号“VEEK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