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876938号“荣耀天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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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28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奇拟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奇拟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67876938号“荣耀天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荣耀天机”指定使用于第35类“进出口代理;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520547号、第58378465号“荣耀”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市场分析”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注册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荣耀”,双方商标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有一定区别,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876938号“荣耀天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