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43194号“熊猫 川娃子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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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66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川娃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明俊
异议人四川川娃子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明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243194号“熊猫 川娃子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熊猫 川娃子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电视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515663号“川娃子美联厨”、第44399235号“川娃子开饭了 CHUANWAZIKAIFANL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饭店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川娃子”,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43194号“熊猫 川娃子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