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485124号“DAPAIPLUS 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80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华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华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485124号“DAPAIPLUS 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APAIPLUS 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十字褡;服装绶带”。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512599号“图形”、第23998333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宗教服装;服装绶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构图细节、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85124号“DAPAIPLUS 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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