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53669号“粮心美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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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80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黎文素
异议人美心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黎文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53669号“粮心美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粮心美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9724号“美心”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制品”、第30类“咖啡;人造咖啡”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2477号“美心”、第7906478号“美心 FOOD2”等商标,核定使用在原第42类“备办宴席;咖啡馆;餐馆”、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53669号“粮心美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