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44696号“ONE L”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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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8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西斯珂织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林丽超
异议人西斯珂织物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丽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644696号“ONE 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NE 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腰带;衣服吊带”。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699222号“O'NEIL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鞋;帽”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44696号“ONE 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