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92338号“KING IVIERRIES”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49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花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省南安市优点纸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花王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福建省南安市优点纸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592338号“KING IVIERRI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ING IVIERRIES”指定使用于第5类“婴儿食品;卫生护垫;失禁用尿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616385号、第13119609号、第671766号“MERRIES”、第59854652A号“妙而舒 MERRIES SMILESMIL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巾;月经内裤;月经垫”、第16类“纸制和赛璐路制的尿布”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婴儿食品;卫生护垫;失禁用尿布;婴儿尿布;婴儿用一次性游泳尿裤;消毒纸巾;婴儿用一次性尿布更换垫;卫生巾;婴儿尿裤”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纸制和赛璐路制的尿布;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商品上的第13119609号、第671766号“MERRIES”商标,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92338号“KING IVIERRIES”商标在“婴儿食品;卫生护垫;失禁用尿布;婴儿尿布;婴儿用一次性游泳尿裤;消毒纸巾;婴儿用一次性尿布更换垫;卫生巾;婴儿尿裤”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