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460158号“亲氧日记QINYANGRIJ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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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54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汕头市金瓯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优越商标代理事务所
被异议人:陈侠滨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异议人汕头市金瓯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侠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60158号“亲氧日记QINYANGRIJ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亲氧日记QINYANGRIJ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109996号“亲氧 KISS OXYGE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亲氧”,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60158号“亲氧日记QINYANGRIJ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