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34568号“TOMMY HOPE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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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64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庄丽娟
异议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庄丽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34568号“TOMMY HOP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OMMY HOPES”指定使用于第18类“动物皮;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42112号“TOMMY”、第25518592号“TOMMY JEANS”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类“书包;阳伞”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972824号“TOMMY SPORT及图”、第41467663号“TOMMY HILFIGE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类“动物皮;手杖”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TOMMY”,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34568号“TOMMY HOPE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