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06917号“天福将”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39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国科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杰
  异议人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06917号“天福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福将”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加工过的海鲜;蔬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泡菜;咸菜;蛋;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7429号“天福”,第43802357号、第8598982号“天福茶食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9类“冷冻水果;水果蜜饯”、第30类“糖果;饼干”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627480号、第22107253号、第20582815号、第11652407号“天福茶食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冷冻水果;水果蜜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蔬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泡菜;咸菜;蛋;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天福”,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茶叶”商品上的第987429号“天福TIANFU”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行业跨度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06917号“天福将”商标在“蔬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泡菜;咸菜;蛋;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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