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0338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90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姜梅
  异议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姜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80338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9类“智能手机用壳;平板电脑外壳;耳机插孔防尘塞”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其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对“POCHACCO(帕恰狗)”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异议人“POCHACCO(帕恰狗)”美术作品设计方式较为独特,具有较强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图形的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与该美术作品高度相似,已构成实质性近似,被异议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0338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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