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434078号“MINIFOREV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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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1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王江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马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江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1434078号“MINIFOREV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NIFOREVER”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多媒体图书馆服务;组织抽奖”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27906号“MINI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提供培训;娱乐;体育和文化活动”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外文“MINI”,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34078号“MINIFOREV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