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54179号“珈蓝馥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22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自然堂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珈蓝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自然堂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珈蓝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54179号“珈蓝馥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珈蓝馥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家用除水垢剂;鞋油;空气芳香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982793号“伽蓝”、第28998786号“伽蓝”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护发素;洗面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54179号“珈蓝馥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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