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051449号“奇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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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9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喜力亚太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喜力亚太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69051449号“奇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奇虎”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汽水;矿泉水(饮料);纯净水(饮料);豆类饮料;米制饮料(非奶替代品);乳清饮料;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33216号“虎”商标、第51280386号“虎”商标、第3831659号“TIGER”商标、第61333358号“TIGER”商标、第61333359号“图形”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爱尔啤酒;烈性黑啤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商标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051449号“奇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