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63825号“海航敬恩”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81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吉林省海行敬恩文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吉林省海行敬恩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563825号“海航敬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航敬恩”指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571020号“海航商务”商标、第18141835号“海航通信 HNA TELECOM”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均含“海航”,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63825号“海航敬恩”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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