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96823号“大师征途”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9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南山区麦舟波策电子商务工作室
  异议人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南山区麦舟波策电子商务工作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296823号“大师征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师征途”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信息;商业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活动;图书出版;视频制作;组织抽奖;教育研究;在线教育;娱乐”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17151号“征途”、第5431840号“征途及图”、第7814580号“绿色征途 IS ZTGAME.COM及图”、第7521691号“游戏征途”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征途”,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教育信息;商业培训;在线教育;教育研究;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活动;图书出版;视频制作;娱乐”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96823号“大师征途”商标在“教育信息;商业培训;在线教育;教育研究;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活动;图书出版;视频制作;娱乐”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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