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4240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04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斯凯杰美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姚
  异议人斯凯杰美国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14240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鞋;鞋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57932号“S及图”、第20797153号、第23630613号“S”、第19241557号“SKECHERS 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整体轮廓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4240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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