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5354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60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娇兰佳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普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长喜赞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娇兰佳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长喜赞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05354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衣剂;洗发液;洗洁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334640号“娇兰佳人GIALEN及图”、第27535003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清洁制剂;上光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5354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