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3753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87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萨瓦格互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南(福建)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君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萨瓦格互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南(福建)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3753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393595号“PROCREATE及图”、第65903757号“图形”、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553318号“MADE FOR PROCREATE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图形设计和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3753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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