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337855A号“星耀”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9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67337855A号“星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星耀”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智能手机;手机壳;智能手机用套;智能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手机用自拍杆”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星耀”虽然与烈士姓名相同,但是“星耀”本身具有其他含义,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烈士姓名加以识别。且“星耀”与烈士姓名尚未形成已为相关公众周知的稳定的指向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其与烈士姓名相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易使社会公众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不易损害烈士荣誉、名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怀,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337855A号“星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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