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277413号“MARIWAS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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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95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玛瑞瓦萨暹罗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健牌陶瓷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玛瑞瓦萨暹罗陶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健牌陶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3277413号“MARIWAS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RIWAS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染料;颜料;食用色素;印刷油墨;油漆”等。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92664号、第33012637号“MONALISA”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类“油漆;染料;颜料”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9类“瓷砖”商品上的“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不近似,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因此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玛瑞瓦萨暹罗陶瓷有限公司称被异议人抢注其“MARIWASA”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人的官网介绍、异议人在菲律宾陶瓷砖市场份额的相关报道、异议人对“MARIWASA”瓷砖产品的宣传册、异议人“MARIWASA”品牌的相关新闻报道、异议人现已注册的“MARIWASA”系列商标的WIPO档案、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将其“MARIWASA”商标于“染料;颜料;食用色素;印刷油墨;油漆”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能证明“MARIWASA”作为其字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行业中已具有广泛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LUXURIO”、“MARIWASA”为非固定搭配词汇,具有一定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MARIWASA”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且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LUXURIO”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的商标,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在本案中对其商标的独立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77413号“MARIWAS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