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90410号“巧鼎福QIAODINGF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7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东鼎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艳
  异议人山东鼎福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390410号“巧鼎福QIAODINGF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巧鼎福QIAODINGFU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油脂;腌制蔬菜;肉;蛋;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58811号“鼎福DINGFU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蛋;牛奶制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商品原料及生产工艺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鼎福”,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在部分类似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30类“饼干、糖果”商品上的“鼎福”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有一定区别,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90410号“巧鼎福QIAODINGF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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