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253663号“JD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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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93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多喜佳伴纳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多喜佳伴纳商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64253663号“JD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DG”指定使用在第9类“邮戳检验器;口述听写机;全息图;投票机;摇奖机;量具;衣裙下摆贴边标示器;视频显示屏;光学纤维(光导纤维);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避雷针;非空气、非水处理用电离设备;灭火器;工业用放射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眼镜;照蛋器;叫狗哨子;装饰磁铁;训练动物用电子项圈;运动哨;冰箱磁性贴”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领土延伸指定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872676号“D&G”商标、第G628886号“D&G DOLCE GABBAN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灭火器械”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253663号“JD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