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981532号“MAL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43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美菱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天合地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美菱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1981532号“MAL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L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加热装置;龙头”。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765913号“美菱MELN”、第17975404号“美菱MELNG”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热气装置;杀菌燃烧器;壁炉(家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英文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81532号“MAL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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