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08782号“皖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40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清流县龙津镇中染百货商行
  异议人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清流县龙津镇中染百货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408782号“皖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皖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青梅酒;梅酒;茴芹酒(利口酒);开胃酒;葡萄酒;鸡尾酒;清酒;果酒(含酒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7070号“皖九”、第4628453号“皖”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葡萄酒;果酒(含酒精)”。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08782号“皖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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