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56642号“琉立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84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德钾盐(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盛公司对被异议人德钾盐(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556642号“琉立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琉立美”指定使用于第1类“氮肥;硫酸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243150号“美琉实”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类“肥料;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56642号“琉立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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