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31233号“乔顿罗曼缔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83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省罗曼缔克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恒众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郭瑞清
  异议人广东省罗曼缔克陶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瑞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431233号“乔顿罗曼缔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乔顿罗曼缔克”指定使用于第19类“釉面陶瓷砖;陶制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52178号“罗曼缔克 ROMANTIC及图”、第47311157号“罗曼缔克瓷砖 ROMANTIC”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9类“砖;建筑用非金属砖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罗曼缔克”,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被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31233号“乔顿罗曼缔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