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19364号“陈老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71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六庆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六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419364号“陈老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陈老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毒剂;卫生消毒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38886号“陈李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医用营养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292461号“白云山陈李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毒剂;隐形眼镜用溶液”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陈李济”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如“一正”、“健民”、“鲁抗”、“哈集药业”等,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且被异议人对其上述行为及商标创意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19364号“陈老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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