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12590号“爱在蛋糕新语”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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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30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新语面包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高艳军
委托代理人:欧瀚(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新语面包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艳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12590号“爱在蛋糕新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在蛋糕新语”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私人厨师服务;蛋糕裱花;餐厅;咖啡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食物装饰”。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33994号“面包新语”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私人厨师服务;蛋糕裱花;咖啡馆;餐厅;食物装饰”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12590号“爱在蛋糕新语”商标在“私人厨师服务;蛋糕裱花;咖啡馆;餐厅;食物装饰”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