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030210号“高尔夫OJ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2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高尔纵新维度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北京爱尚戴臣体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高尔纵新维度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爱尚戴臣体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0030210号“高尔夫OJ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高尔夫OJ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娱乐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671043号“高尔夫尊愉”、第21671051号“高尔夫姿恩”、第22640100号“高尔夫姿恩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030210号“高尔夫OJ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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