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25481号“天福将”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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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39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国科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杰
异议人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25481号“天福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福将”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餐厅;餐馆;酒吧服务;外卖餐厅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646279号“天福”,第3802332号“天福TIANFU”,第9876771号、第11832175号“天福茗茶TENFU`S TE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餐厅;餐馆;酒吧服务;外卖餐厅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天福”,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茶叶”商品上的第987429号“天福TIANFU”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行业跨度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25481号“天福将”商标在“备办宴席;餐厅;餐馆;酒吧服务;外卖餐厅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