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42977号“TOMIKE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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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95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瓴慧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佛山市拓米宜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拓米宜家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642977号“TOMIKE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OMIKEA”指定使用于第7类“装有烘干滚筒的洗衣机;厨房用电动机器;电动制面条机”、第8类“电动剃须刀;电动剃须刀刀片”、第10类“按摩器械;振动按摩器”、第21类“电动牙刷;厨房用具;宠物自动喂食碗”、第35类“广告;成本价格分析;进出口代理”等商品或服务上。异议人对该商标在上述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619906号“IKEA”、第18999451号“IKEA为大众创造更美好的日常生活及图”、第6788276号、第6788272号“IKEA及图”、第67102884号、第68114951号“IKEA”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7类“厨房用电动机器;搅拌机”、第8类“鱼叉;剃须刀”、第20类“家养宠物用床”、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部分类似,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外文“IKEA”,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IKEA”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TOMIKEA”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IKEA”,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42977号“TOMIKE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