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86710号“舒达为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69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舒达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布诗意
  异议人舒达公司对被异议人布诗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86710号“舒达为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舒达为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家具用金属附件;床用金属附件;金属铰链连接器;家具用金属角码”等。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舒达”“SERTA”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有所区别,因此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86710号“舒达为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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