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427688号“三巨匠”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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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49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崔香平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唯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建春
异议人崔香平对被异议人李建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1427688号“三巨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巨匠”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碗碟托架;洒水设备;安装在天花板上的升降式晾衣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769914号“三巨匠SANJUJIA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简易小浴室;塑钢门窗;非金属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27688号“三巨匠”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