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89205号“洁劲先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1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卫军
  异议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卫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4789205号“洁劲先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洁劲先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用织物柔顺剂;去污剂;去油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18913号“洁劲”、第12426256号“洁劲100”、第12426218号“洁劲100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洗发液;洗面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洁劲”,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89205号“洁劲先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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