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84365号“MIRASTO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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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40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山石忆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山石忆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84365号“MIRAST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RASTO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多功能电锅;家用电烤箱;燃气烤炉(家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37226号、第61832545号“MEILING STO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冷冻设备和机器;冰箱;冷藏柜;电炉灶”等。双方商标在英文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84365号“MIRAST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