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665779号“YOUC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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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14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希尔乐(山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希尔乐(山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2665779号“YOUC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OUC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攀玩架(游乐设备);运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34383号、第47845512号“有赞YOUZ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上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65779号“YOUC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