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27105号“天福盈”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38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国科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灵寿县福地园农产品种植家庭农场
  异议人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灵寿县福地园农产品种植家庭农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27105号“天福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福盈”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谷类制品;面粉;米;豆类粗粉;坚果粉;荞麦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7429号、第11652517号“天福”,第8598982号、第22996420号、第20583925号“天福茶食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麦乳精;巧克力酱”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茶叶”商品上的第987429号“天福TIANFU”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行业跨度较大,且双方商标文字亦存在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27105号“天福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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