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17920号“此间唯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86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周绪泽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乘势科技(义乌)有限公司
  异议人周绪泽对被异议人乘势科技(义乌)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17920号“此间唯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此间唯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裙子;女式连身内衣;内衣;内裤;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7054号“唯美AESTHETICISM”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游泳衣”。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唯美”,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17920号“此间唯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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