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75077号“AILIN VOGU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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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20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康泰纳仕出版简化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成都爱林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知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泰纳仕出版简化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爱林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75077号“AILIN VOGU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ILIN VOGUE”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多媒体图书馆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图像;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艺术展览;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39833号、第31061372号、第61596579号、第61655969号“VOGUE”、第4574423号“VOGUE ME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收费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健身俱乐部;艺术展览;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VOGUE”,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75077号“AILIN VOGU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