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84719号“ENERGETIC GIRL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76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艾恩共同运动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媛媛
  异议人艾恩共同运动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媛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584719号“ENERGETIC GIRL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NERGETIC GIRL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564134号“ENERGETICS及图”、第1014228号“E ENERGETICS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头戴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英文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84719号“ENERGETIC GIRL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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